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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物多样性,270部政策法律文件还需如此改进

本文首发于南方周末千篇一绿,作者任职于国际环保机构绿色和平,潘文婧是森林与海洋资深项目经理,吴浩是资深调研员。

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国已建立复杂的政策法律体系。国际环保机构绿色和平与北京大学保护生态学研究组近日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律体系分析:基于保护需求的视角》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研究”),梳理了主要在2000年1月-2023年2月间修订或颁布的270部中央级别政策法律文件集,涵盖生态系统(森林、草原、海洋、淡水、湿地)、物种、基因资源的保护、修复、可持续利用等话题。

研究提出了栖息地丧失退化、野生动植物采捕、入侵物种等14项直接威胁因素;农牧业消费、林业消费及采伐、基础设施建设等8项间接威胁因素。

梳理270部政策法律文件发现,已有政策法律体系对各威胁因素及其对应保护需求的关注总体完备——22个生物多样性保护威胁因素对应的67个保护需求,均得到了至少一个政策法律文件的关注。但不同威胁因素和保护需求被整个政策法律文件集回应的程度存在不均。

比如直接威胁因素中,条目相对集中在栖息地保护恢复、污染防治、淡水资源开采、物种保护等因素上。野生动植物采捕、气候变化这两个因素得到的文本关注相对较弱。

仅关注非法采捕野生动植物还不够

国内对于“野生动植物采捕”的执法与宣传力度较强。各地保护区时常开展反盗猎巡护和普法宣传,新冠疫情发生后,对拒食野生动物的宣传以及对非法贸易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

近年一些案件也得到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比如2022年,四川警方破获的非法捕猎贩卖小熊猫的特大案件,解救了63只小熊猫;2014年由于非法收购、捕猎十余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被判有期徒刑十年的“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近日出狱,再次引起讨论。

Aerial image of clearcut logging in the natural forest of Fengtongzhai nature reserve, in the Sichuan Giant Panda Sanctuaries – a UNESCO World Heritage Site.

“野生动植物采捕”这一威胁因素除了涉及“通过立法执法限制采捕”这一公众最熟悉、关注力度较高的需求外,还涉及“降低采捕经营行为的驱动力”的保护需求,在目前的政策法律体系中受关注薄弱。“降低采捕经营行为的驱动力”意在为参与采捕经营野生动植物的群体提供可替代的生计选择。

对于“减少野生动植物产品的市场需要”这一消费行为,目前政策法律文本也非常有限。市场消费需求是野生动物采捕和经营行为的最直接驱动力,“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消费-采捕-经营的关系链条经常与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等议题高度相关。

栖息地破碎化关注不足

现有的政策和法律文件中,对栖息地保护修复相关的内容提及较多,但“限制连片栖息地的破碎化”的关注薄弱。

人类活动造成的栖息地丧失、破碎化和退化是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最重要威胁。尤其是需要跨区域的大尺度物种保护,如大熊猫、亚洲象、虎豹等需要大面积连片天然林来维持种群生存和健康繁衍需求。

2016年,基于过去中国野生大熊猫数量的持续增长,IUCN将大熊猫受威胁程度由“濒危”降为“易危”。然而,尽管种群数量有所增长,但是大熊猫的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学界认为栖息地破碎化是威胁大熊猫生存的主要因素。

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交通运输、旅游业和矿业等人类活动对于自然空间的占用面积和强度不断加大,由此导致的栖息地丧失和破碎化、对野生动植物种群的干扰和破坏,在目前的政策文件体系中对这几类人类活动的关注相对比较薄弱。

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红山片区核心区的矿场,摄于2016年 肖诗白/© Greenpeace

更值得聚焦的是,近几十年来,上述开发活动逐渐扩展到了生物多样性更为丰富且脆弱的偏远山区,对当地栖息地和生态系统带来更为严重的影响。但在目前的政策法律文件中,如何在这些山高水深、人迹罕至的地区减缓和弥补人类活动带来的生物多样性损失,采取有效的生态修复措施提高栖息地的完整性和连通性,还有很大的提升和完善空间。

近几年,建设跨区域国家公园为应对栖息地破碎化带来了新的机遇。大熊猫和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已经正式设立,亚洲象国家公园正在创建中。如何从政策层面将应对栖息地破碎化问题与国家公园建设、退耕还林、天然林修复等其他政策与规划建立更清晰明确的关联,非常值得关注。

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协同治理

频繁的极端高温、干旱、洪涝、寒潮等,都在影响甚至重塑着生态系统和动植物种生存和分布。比如近几年来,四川、重庆、云南等地频发的森林火灾,高温干旱造成的鄱阳湖严重“缩水”,威胁候鸟生存。

推动应对气候变化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协同治理,科学界不断呼吁并正在采取行动。

2021年,“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政策平台”(IPBES)和“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首次携手举办工作坊并推出报告,将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协同治理这一议题的重要性摆在了各国政府面前。令人欣慰的是,此次研究中,“通过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增加碳汇”这一体现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协同治理需求的保护行动手段,在中国的政策文本中得到了比较多的体现。

但需要警惕的是,由于碳抵消市场受到高碳排放企业的青睐,仅考虑或追逐“碳”指标的林业碳汇项目受到盲目热捧,这可能造成对造林、营林、森林修复可产生的其他生态和社会效益的忽视,存在对生物多样性带来进一步损害的风险,也不利于双碳目标的高质量达成。这些风险急需在政策层面得到重视与回应,以期为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的协同治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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